一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一般法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能夠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主體,其與自然人不同,具有特定性,如獨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包括起訴與應訴、擁有財產、進行交易和承擔責任。
一般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等類型,其中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而非營利法人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會員分配所取得的利潤。
此外,一般法人在成立時需要滿足一些基本條件,如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經費,其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