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下班工傷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
合理上班途中:傷害事故發生在職工為上班而往返於住所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不是由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造成,包括交通事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
受到傷害:傷害是由於交通事故等所導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合理路線的認定考慮到職工可能因工作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住所和工作場所,以及不同的路徑選擇,只要是在往返於住所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中,即應認定為上班途中。
此外,工傷認定還需考慮目的因素、合理時間的認定,以及非主要責任的認定。目的因素要求傷害發生在以工作為目的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的認定指往返於居住地點、工作地點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非主要責任的認定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其中明確規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