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勘查的人民警察,屬於人民警察的一箇警種。他們的主要職責包括:
交通秩序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勘查:對交通事故進行現場勘查和調查,以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
交通犯罪偵查:對涉及交通的犯罪行爲進行偵查。
車輛和駕駛人員管理:包括對機動車的登記管理,以及對駕駛人員的資格審查和違章處理等。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爲,可以指出其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