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遺棄罪具體表現為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或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情節惡劣通常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或由於遺棄造成被遺棄人生病、殘疾、死亡等嚴重後果。根據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遺棄罪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遺棄行為導致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或死亡等後果,或基於一貫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