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行爲是指一箇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箇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其他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爲:
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佔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
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一部分;
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
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
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
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或商船和民航機;
違反其與另一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其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該項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期間;
以其領土供另一國家使用讓該國用來對第三國進行侵略行爲;
或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僱用兵,對另一國家進行武力行爲,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所列各項行爲;
或該國實際捲入了這些行爲。
以上列舉的行爲並非詳盡無遺,安全理事會得斷定某些其他行爲亦構成憲章規定下的侵略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