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地位是指在法律關係中,爲了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由第三人提供的一種擔保方式。具體來說:
保證人的角色:保證人通常是排除主合同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他們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代爲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保證人的資格: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證人的限制:國家機關、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的關係:保證法律關係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並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各不相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託保證合同是一種委託關係,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是保證的本體。
保證合同的成立與消滅:保證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係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纔可以協議解除。
綜上所述,保證人地位是一種法律上的擔保責任,由具有代爲清償能力的第三人承擔,以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