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定是法律領域中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法律文書、功能、形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有所區別。以下是詳細介紹:
判決。通常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意見,它確定了案件的最終結果,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相應的處罰。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且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它依據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等。
裁定。通常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針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決定。裁定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它依據的是程序性事實和相關訴訟法。裁定的範圍較廣,包括但不限於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以及對訴訟程序的某些方面作出決定。
總的來說,判決主要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裁定主要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法律效力上,一箇案件中通常只有一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而可以有多箇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