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物權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係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當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時,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同時,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當無權處分人轉讓標的物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一制度既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交易規則,也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