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行為可以發生在不同的領域和主體之間,包括個人、組織甚至國家。在國際法中,報復是指一國針對另一國在和平時期或戰爭中的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是武裝的,如有限的、短時間的武力行動,也可以是非武裝的,如沒收、扣押、凍結財產,或中止正常的政治、外交和經濟關係。報復的目的在於迫使侵害方遵守國際法規範。在國際法中,報復措施通常與原先遭受的傷害在程度上相等,並且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如只能在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範圍內實施,且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對象為目標。此外,報復命令通常只能由高級軍事當局下達,且在對方停止違法作戰後應立即停止。
在個人層面,報復性行為是指一個人的行為對另一個人在利益上產生損害,導致後者要求前者做出賠償,或者後者也產生同樣的利益上的損害,從而採取打擊損害自己利益的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一種自我防禦保護的心理成分,是對外部不利因素的反應。
組織報復行為則是指組織成員在感知到不公平後,對組織及其代表採取的懲罰行為。這種行為具有隱蔽性,且會對組織整體功能的正常發揮產生嚴重影響。組織不公平是導致組織報復行為的主要原因,而組織成員的不公平感可能源於他們的投入產出比與參照對象相比過高或過低。
性報復則是指因仇視異性而採取的報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