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基於自由意志協商創設或確定新的物權種類和內容。具體來說,物權法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物權種類法定: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哪些不是物權,要由物權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物權的具體類型必須由法律明確確認,法律之外的規範性文件,如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得創設物權,當事人也不得創設法律所不承認的新類型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物權的內容,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必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基於其合意自由決定物權的內容。
物權效力法定:物權的對世效力、優先效力等基本性質由法律賦予,不能由合同當事人自由作出安排。
物權法定原則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確規定,對於物權領域的規範形成、權利行使和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它體現了法律的具體原則,確保了物權的明確性和交易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