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爲。
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國家、集體、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物,這些財物必須能夠被人們控制和佔有,且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包括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上可與之分離的附屬物,以及有形財產和如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
竊取行爲並不限於祕密竊取,也可以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物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的處罰根據盜竊財物的數額大小、盜竊次數、盜竊方式等因素而定,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特定情況下,如盜竊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