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係說是一種在侵權行爲法中判斷因果關係的重要理論,它主張如果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某種行爲通常會導致某種結果發生,那麼這種行爲與結果之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說是在19世紀由德國學者克里斯提出的,它基於條件說但對其進行限制,條件說認爲,如果某個條件(即行爲)的存在導致了結果的發生,那麼這個條件就是結果的原因,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則進一步強調,這種因果關係必須是在通常情況下被認爲是可以預見的。
相當因果關係說的應用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判斷,它要求法官或陪審團根據一般的社會經驗和常識來判斷一箇行爲是否通常會導致某個結果的發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在法律上就認爲存在因果關係。這種方法爲法官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使其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