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是指在明知某人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其他幫助,使其能夠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具體來說:
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的行為。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進行窩藏、包庇。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窩藏罪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言掩蓋犯罪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窩藏、包庇罪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兩者都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以上是窩藏包庇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