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失蹤人代管財產的保管人
財產代管人是指爲失蹤人代管財產的保管人,同時也是失蹤人的指定代理人。
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授權的範圍內,財產代管人有權代理失蹤人從事一定的民事活動,包括代理失蹤人履行債務和受領他人的履行,以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財產代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護失蹤人的財產不受侵害,並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必要的費用,如稅費、債務和其他費用。同時,財產代管人也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如變價處分易於變質的財產,防止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毀損失蹤人財物,並對侵害失蹤人財產的行爲提起訴訟。
在確定財產代管人時,通常會從失蹤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中選取。如果失蹤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則其監護人擔任財產代管人。如果代管有爭議,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