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權是一種法律概念,指的是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其特點是單方法律行為,意味著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取決於追認人的單方意志,無需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從法律後果來看,追認權的行使會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從而使追認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追認權常用於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契約的承認,從而使該契約從效力待定變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