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爲。通常提到的體罰是指對未成年人的體罰,如罰站、罰跪、鞭打、蹲馬步、操場蛙跳、暴曬等。
體罰的含義包括以下幾點: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爲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爲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