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是指在法定期限內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從而喪失通過仲裁保護其權益的權利的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法律對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則適用該規定;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仲裁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通常為三年。
在勞動爭議領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這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如果勞動關係終止,則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此外,如果仲裁時效因特定情形(如對方同意履行義務但違約中斷)而中斷,仲裁時效期限將重新計算。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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