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曲家的收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作曲家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以下是一些著名作曲家及其收入情況的概述:
巴赫(J.S. Bach):
1709年的收入約為£28,000(約合265,663人民幣)。
在萊比錫擔任音樂總監期間,每周的工資是700泰勒。
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
1809-1827年的總收入約為£100,000(約948,797人民幣)。
1809年接受了一份年薪4,000弗羅林的工作,之後18年裡總共賺了約95萬人民幣。
華格納(Richard Wagner):
1849年的收入約為£28,598(約271,337人民幣)。
那年他的月收入只有1,500泰勒。
海頓(Joseph Haydn):
1856年的收入約為£10,000(約94,879人民幣)。
從1761年至1790年受聘於Esterházy家族,季度性支付一年共400弗羅林,還包吃包住。
莫扎特(Wolfgang Amadeus Mozart):
1781-1791年的總收入約為£100,000(約948,797人民幣)。
作為一個天才的作曲家,他的演藝生涯僅停留在35歲。
這些數據展示了作曲家收入的巨大差異,以及他們在音樂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對後世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數據反映了過去的歷史情況,現代作曲家的收入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