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生權益情形認定辦法》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侵害人生權益情形而制定的辦法。
《侵害人生權益情形認定辦法》第一條規定了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要件。本條所稱的侵害行為要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違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既包括直接侵犯人身權的行為,也包括違反物權法規定、物權保護規定的間接侵犯人身權的作為。二是違法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也就是實施侵權行為時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亦可構成。過失侵犯人身權益也是不法行為,也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損害的,只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認定行為無過錯。對於間接侵權行為的,應直接認定行為人有過錯。
第二條規定了侵害行為的類型和表現形式。本條列舉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幾種情形,包括:1. 侵犯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2. 侵犯身體器官、組織器官功能、身體器官結構完整的;3. 侵犯身體器官的外觀形態的;4. 行為違法但不具有人格意義的侵犯身體的侵權行為;5. 其他情形(如在農村沒有行醫資格而進行非法醫療美容,引起毀容毀容型、身份爭議型的名譽侵權);第三條明確了對合法從事醫療美容、正常教育訓練及學術科研的醫療美容機構和教育訓練機構不應作行政處罰。對由於醫生主觀過錯致人身損害引起的醫療糾紛不予處罰,通過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方式解決。
因此,《侵害人生權益情形認定辦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檔案,應當遵守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