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指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或責任事故而引起債務糾紛時,受益方或者受損方為了使自己所遭受到的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而採取要求責任方或者對方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的措施。這種擔保有現金、銀行和信用三種擔保形式。保全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具體如下:
查封。一般針對不能移動或者難以移動的物品,採用在相關物品上加貼封條或者張貼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針對容易移動的物品而採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關物品的形式。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