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特殊制度,主要用於處理鬥毆傷人案件。具體表現為,在傷害事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沒有立即死亡,加害人需要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治。然後,根據被害人的傷勢情況,對加害人進行定罪和處罰。保辜期限的長短取決於受害人的傷勢程度和傷害手段,例如,手足毆傷人的期限是十日,以他物毆傷人的期限是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的期限是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的期限可達五十日。如果在限期內受害人因傷死亡,加害人將按殺人罪論處;如果在限外死亡或雖在限內因其他原因死亡,則按原傷害罪論處。
保辜制度在中國古代經歷了從產生到發展的過程,最早可追溯至奴隸制時期的鄭伯髠原案件,到唐代時已較為完備,並在後續的宋、元、明、清等朝代中得到沿用和發展。然而,隨著清末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改革,這一基於當時科技水平和刑法理論的制度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