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方式取決於借款對象的性質和關係的親疏。以下是不同情況下借款利息扣除的具體規定:
向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也準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非關聯方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
如果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且關聯方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然而,如果企業從其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
向股東或關聯自然人借款時,利息支出受到本金制約和利率制約。
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時,主要受到利率制約。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等於該期間借款利息額乘以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除以該期間借款額。
綜上所述,借款利息的扣除需要根據借款對象的性質和關係的親疏來確定,並且要遵循相關的稅務規定和標準。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非關聯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而對於向非金融企業關聯方或向自然人借款的情況,利息支出的扣除則受到更多的限制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