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科四法」是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確立的徵稅方法。
它規定每年徵發賦役時,將每戶的田畝數、銀米數、應完份數和限期等開列清楚,並分成一聯三票,其中一份交給州縣存檔,一份交給差役比對,一份由稅戶保管。這個制度將每五戶或十戶劃分為一個單位,由甲首負責挨次催繳,官吏不得插手。這種方法確保了賦稅的公平和透明,有利於國家的經濟發展。
「催科四法」是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確立的徵稅方法。
它規定每年徵發賦役時,將每戶的田畝數、銀米數、應完份數和限期等開列清楚,並分成一聯三票,其中一份交給州縣存檔,一份交給差役比對,一份由稅戶保管。這個制度將每五戶或十戶劃分為一個單位,由甲首負責挨次催繳,官吏不得插手。這種方法確保了賦稅的公平和透明,有利於國家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