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權觀點( 權利 觀)是關於權利的性質、產生、發展的基本觀念。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18世紀,最初源自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或天 賦權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尤其是被社會継約論者所廣泛使用。自然權利觀念是個人權利觀念的表述,被視為權利觀的最早理論形態。近代西方思想家如洛克(John Locke)、霍 布斯(Thomas Hobbes)、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都曾 闡發過這一觀點。
從自然權利觀念產生以來,關於權利的爭論主要不是圍繞是否需要權利或權利是否存在的問題,而是圍繞哪些權利應優先考慮以及權利的含義究竟是什麼而展開。從歷史角度看,權利觀念的發展經歷了三代:
第一代權利觀強調傳統的生存權、自由權(traditional liberties)和公民權(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寬容、免受專制逮捕、言論自由、自由選舉等權利。
第二代權利觀強調社會經濟權利,如私人財產權、受教育權、居住權、健康權、選擇職業等權利。
第三代權利觀指向社 團(communities)和群體, 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權、民族自治權、維持整體環境和經濟發展權等。
此外, 馬克思主 義權利觀認為,人的權利從來都是歷史的、具體的,而不是天 賦的、抽象的。它是由這個社會的物質和文化結構決定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這種觀點強調個體與群體的利益在 「自由人聯合體 」的基礎上統一起來,使權利這種確定人類自由關系的政治方式獲得最終的揚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