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報案與初查:當接到報案後,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步的調查。
立案與偵查:案件經過立案後,進入偵查階段。
採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採取強制措施,如傳喚、拘傳或拘留。
逮捕前程式:如果需要逮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出示逮捕證,並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詢問。
逮捕:公安機關可以呈請逮捕,檢察院在接到申請後,最長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逮捕後的偵查工作一般持續兩個月(可延期),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與公訴科辦案檢察官溝通,核實證據材料。
提起公訴與審判階段: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釋放證明: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以上是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的基本流程,具體操作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