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原理是指,在未經有權機關依循法定程式、根據法定理由撤銷之前,行政行為被推定為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無論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行為所指向的相對人、行為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都有尊重它的義務,不得任意對抗或否定之。公定力理論認為,行政行為即使違法,至有撤銷許可權者予以撤銷為止,無論是私人、法院,還是行政廳,任何人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公定力的產生和發展歷史形態的類型化分析,為深入研究公定力理論奠定了極為重要的基礎。公定力的本質上是行政行為的形式效力,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式性、形式性、相對性、有限性及一般性的特徵。
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理論在現代社會面臨著一些批評和改革的需求。有觀點認為,公定力理論存在無法克服的致命缺陷,應該予以摒棄,轉而採用行政行為的形式效力理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定力本質上就是行政行為的形式效力,而形式效力與實質效力是行政行為的兩種不同性質及形態的效力。
總的來說,公定力原理是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強調了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和社會成員對其的尊重。然而,對於公定力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