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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訂)》第十九條的規定,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服役期滿後,義務兵可以選擇退伍。此外,義務兵在第一年稱為列兵,第二年稱為上等兵。完成兩年的義務兵役後,士兵還可以選擇改任軍士

對於武警部隊而言,退伍年限根據兵役性質和服役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武警義務兵的服役期限同樣為2年,期滿後退伍。士官的服役期限則分為4年、6年、8年、10年、12年不等,具體取決於士官的級別。文職人員的聘用契約期限也有不同的選項,包括3年、5年、7年、10年。這些信息為特定情況下的退役提供了詳細的說明,例如患病、殘疾不適合繼續服役,因公犧牲、病故,服役期滿且符合安置條件,或因個人原因提出退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