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違法阻卻事由:在大陸法系三階層遞進模式中,違法阻卻事由是指那些使行爲在法律上不構成違法行爲的情形,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責任阻卻事由:同樣在大陸法系中,責任阻卻事由指的是那些免除或減輕行爲人責任的情形,如無責任能力、無故意或過失等。
免罪的辯護理由:在英美法系雙層控辯平衡模式中,免罪的辯護理由包括諸如精神病辯護、脅迫辯護等,旨在證明被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
我國四要件的平面模式中的出罪事由: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出罪事由以“但書”形式出現,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爲人無責任能力等情況,這些情況均可能導致對犯罪的認定產生疑問。
以上各種出罪事由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有着不同的表現形式和適用條件,它們共同構成了阻卻犯罪成立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