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制裁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類型。
主刑有五種,具體爲:
管制:限制犯罪分子的某些自由,但不剝奪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關押改造。
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時期的人身自由,在監獄等執行場所接受教育改造。
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在監獄等執行場所接受教育改造。
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是最嚴厲的刑罰。
附加刑有三種,具體爲:
罰金: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沒收財產: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無償收歸國有。
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如果犯罪行爲導致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還可以判處犯罪分子賠償經濟損失。
這些刑罰措施旨在懲罰犯罪行爲,保護社會秩序,同時也有助於改造罪犯,促使其重新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