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物品的期限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扣押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案件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3.偵查活動中的扣押:對於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或扣押,並妥善保管;對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或扣押。
4.特殊情況下的扣押:在特定情況下的扣押物品,期限可以長至六個月;對於特定情況下的嚴重犯罪案件,扣押期限可以長至一年。
5.續行扣押:如果需要延長扣押期限,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
這些規定確保了刑事扣押物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也保護了被扣押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