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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迴避的情形

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特定情形下應當自行迴避或被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迴避。具體情形包括: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防止因個人關係或利益衝突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