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案底是指在公安機關留下的犯罪記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認定你有犯罪嫌疑而對你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如果刑事拘留後警方在規定的法定時限內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隨後提起公訴丶參與庭審,法院最後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之人判處了刑罰,這結果就留下了案底。如果刑事拘留以後,警方提請檢方批準逮捕而未批準,而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後警方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法院對當初刑拘的這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緩刑,這一結果仍留下了案底。如果被刑事拘留後,警方偵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的行為就不屬於留下案底。如果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最終經法院認定有罪,那麼就會有案底。如果在刑事拘留後最終無罪釋放,就不會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