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在中國古代的官制中是一個負責司法事務的部門,其職責範圍在不同朝代可能有所差異。在清朝,刑部是中央六部之一,主要負責全國的刑事司法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刑事訴訟、刑罰執行、監獄管理等方面。刑部的最高長官是刑部尚書,下設左右侍郎和十三個清吏司,分別負責管轄各省的刑事案件。刑部有權處理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後必須將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死刑案件則需要經過三法司會審,並最終奏請皇帝批準。此外,刑部還負責制定和修訂刑法規章,處理抗訴和申訴,以及監督各地的刑罰執行。刑部的權力雖然很大,但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約和平衡,包括大理寺的覆核、都察院的彈劾以及皇帝和其他部門的干預。
總結來說,刑部主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審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
批結全國軍流遣案件。
處理流刑以下的案件,並與大理寺覆核死刑案件。
制定和修訂刑法規章。
處理抗訴和申訴。
監督各地的刑罰執行。
分管各省抗訴案件,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地區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