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後債權是指在破產清償順序上排列於普通破產債權之後的債權。儘管劣後債權只有在普通破產債權完全受償後仍有剩餘財產時才可能得到受償,但在破產程式中,劣後債權的權利並未被完全剝奪。這類債權通常包括破產宣告後產生的利息、因破產宣告後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罰金、罰款、追繳金等。劣後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是沒有表決權。在某些國家,設定劣後債權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債務人破產清算後仍有剩餘財產,但本有義務清償的債務卻不予償還的情況。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劣後債權被定為除斥債權,在破產程式中不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