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於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經濟補償。對於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