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中的一項措施
匿名令是香港法律中的一項措施,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涉及性罪行案件的事主個人資料不得公開。法庭通常會向事主發出匿名令,事主會被稱為「X」。如果事主首先向家人或親友投訴自己遭遇侵犯,這名親友也會擔任控方證人,並會被匿名,通常被稱為「Y」。如果這人不是事主的親屬,例如是社工,則毋須匿名。如果事主與被告有親屬關係,被告也會匿名處理,以英文名頭一個字母(initial)作稱呼,例如「陳大文(Chan Tai Man)」會匿名作「C.T.M.」。這樣的做法是為了避免親屬或被告的名字公開後,公眾可能猜測到事主的身分。如果被告及事主並非親屬關係,例如被告是事主的友人、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或初相識的陌生人,公眾能猜測事主身分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故毋須被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