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旨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該法律於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16年3月1日開始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共六章三十八條,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包括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法律還規定了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及對實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責任。特別地,法律強調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報告義務,並允許在特殊情況下,由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該法還適用於同居時實施的暴力行為。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並強調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此外,自2000年以來,中國在反家暴方面的立法逐步加速,從地方性法規到國家層面的反家暴立法,再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實施,顯示了中國在打擊家庭暴力方面的決心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