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責任是指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授權和指示,處理委託事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受託人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辦理委託事務的責任:受託人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委託事務,但在特定情況下,如事先取得委託人同意或緊急情況,可以轉託他人。
遵守委託指示的責任:受託人應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報告責任:受託人應依委託人的請求,隨時或定期向委託人報告受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轉移利益和權利的責任: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所收取的貨幣、物品及其利息等利益和權利應當交付給委託人。
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委託人的損失,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在法律法規中,受託人承擔的責任在營業信託法律關係中更為具體。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並承擔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賠償責任。此外,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而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和第九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有償和無償委託契約中受託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