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是中國刑法學界對於某些構成要件行爲具有一定的開放性的罪名的俗稱。在1979年刑法中,被認爲存在三大口袋罪,即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和翫忽職守罪。這些罪名因爲內容概括、外延模糊,容易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
隨着1997年修訂的刑法,這些罪名發生了變化。例如,流氓罪被取消,而將其分解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此外,投機倒把罪已在現行的法律中刪除,與之相近的是“擾亂市場秩序罪”。
在現行刑法中,口袋罪還包括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例如,尋釁滋事罪的法定行爲,包括了“毆打”“辱罵”“恐嚇”“強拿”“損毀”“佔用”“起鬨鬧事”等廣泛的情形,這就給傷害、侮辱、敲詐、搶劫、搶奪、故意毀壞財物、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行爲進入該罪,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