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平等是指在司法活 動中, 對所有公民一 視同仁的原 則。它具 體 包括以下 幾個方面:
法律 適用的 統一性:所有公民在 適用法律 時都遵循相同的 標準,不得享有特 權或受到歧 視。
權利保 護的平等性:法律 對所有公民的合法 權利提供平等保 護,同 時要求所有人履行法定 義 務。
責任追究的平等性:任何人的 違法犯罪行 為都 會受到法律的平等追究,不存在法外特 權。
訴 訟地位的平等性: 當事人, 無 論是自然人、法人 還是 國家 機 關,在 訴 訟中的地位 應 當平等,其 訴 訟 權利得到平等保 護。
司法 結果的公正性: 確保司法 結果的公正,避免因司法人 員的故意或 過失 導致 訴 訟 參 與人 應享有的司法 權利受 損或司法 結果不公。
司法平等原 則是 現代法律平等原 則在司法活 動中的具 體 體 現,是我 國 憲法中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本原 則的司法 實 踐。它要求司法 機 關或司法工作人 員在司法活 動中依法客 觀平等 對待 訴 訟 參 與人,避免不公平 對待,保障 訴 訟 參 與人的合法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