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定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需在15日內確定清算人。如果未確定,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債權人和公告。清算人需在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公告。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或公告後45日內申報債權。
支付清算費用和債務。合夥企業財產需首先支付清算費用,然後依次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分配剩餘資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夥人之間的協定進行分配。
編制清算報告和註銷登記。清算結束後,清算人需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並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在清算過程中,合夥企業雖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如果合夥企業資不抵債,合夥人可能需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此外,合夥企業註銷後,原合夥人仍需承擔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