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 專 為有未 滿1周 歲 嬰 兒的女 職工 設立的,目的是 為了保障女 職工在工作地 點有足 夠的 時 間哺乳 嬰 兒。根 據相 關法律 規定:
用人 單位 應 當在每天的 勞 動 時 間 內 為哺乳期女 職工安排 總共1小 時的哺乳 時 間。如果女 職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 一個孩子,每天的哺乳 時 間 會增加1小 時。
女 職工每班 勞 動 時 間 內的 兩次哺乳 時 間可以 合併使用。
哺乳期 間,工 資 應照常 發放。
此外,如果 嬰 兒身 體特 別 虛弱, 經 醫 務部 門 證明,哺乳期可以 適 當延 長,但 最多不超 過 六個月。如果哺乳期 滿 時正值夏季,也可以延 長1至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