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的婚姻制度深受伊斯蘭教的影響,同時也融合了儒家等東方文化的元素,形成了一套獨特且複雜的婚姻體系。以下是回族婚姻制度的主要特點:
族內通婚。回族強調族內通婚,男子可以娶非伊斯蘭教和信仰伊斯蘭教的其他民族的女子為妻,但限制本族女子與非伊斯蘭教及信奉伊斯蘭教的其他民族男子結婚。與回族結婚的非穆斯林必須皈依伊斯蘭教,接受教規約束。
存在堂表婚和夫兄弟婚現象。但禁止同乳兄弟姐妹通婚,不管他們有無親戚或血緣關係。
一夫一妻與一夫多妻並存。伊斯蘭教規定,一個男子可以娶四個妻子,但諸妻平等。多妻現象只在少數家庭出現。
離婚制度。如「口喚」離婚,即女方提出離婚需男方同意,否則不能分得共有財產。
婚姻程式。包括相親、定婚、納聘禮、定日子、舉行結婚典禮等環節。特別重視訂婚、迎娶、會親、回門、喜宴和贈禮等儀式。
婚姻本質。回族視婚姻家庭為人生的必然過程,反對獨身,支持寡婦再嫁。並把結婚視為天命和聖行,強調夫妻之間的相互尊重和愛護。
這些特點反映了回族婚姻制度不僅基於宗教信仰,也深受文化和社會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