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籍守制"是指官員根據與逝者的關係,選擇回到原籍進行一定期限的守孝。具體規定如下:
守制期限:根據官員與逝者的關係親疏,守制期限為三年或一年不等。
起複流程:守制期滿後,官員需重新上崗,具體流程如下:
京官三品以上需自行陳請回籍。
四、五、六品京堂以下需向本衙門提交申請,並由吏部開缺。
外官州縣以上由督撫具題科鈔到吏部開缺,州同以下由吏部據咨開缺。
養病情況:若官員選擇回籍養病,必須具題解任或咨部解任。病癒後,可起復並坐補原官。
此外,"回籍終養"年老父母尊親的官員,在父母喪事結束後,也可起復坐補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