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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封期限

土地查封期限的 規定如下:

民事 訴 訟中的土地查封期限:

根 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 適用〈中 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 訴 訟法〉的解 釋》第四百八十七 條,不 動 產( 包括土地)的查封期限最 長不得超 過 三年。如果需要延 長查封期限,可以在到期前 續行查封,但如果 沒有 辦理 續行查封手 續, 則 三年期 滿 後查封裁定失去法律效力。

土地行政 強制措施的查封期限:

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依法 採取的查封 設 備、建 築材料等行政 強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 過六十日。在特殊情 況下需要延 長的,延 長期限不得超 過三十日。

人民法院 對土地使用 權的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 對土地使用 權的查封期限不得超 過 兩年。 這一 規定 與民事 訴 訟中不 動 產查封期限的 規定不同,可能 適 用於特定的法律 程式或情 況。

綜上所述,土地查封期限的 規定根 據不同的法律 程式和情 況有所不同。民事 訴 訟中不 動 產的查封期限最 長 為 三年,而土地行政 強制措施的查封期限最 長不超 過九十日。人民法院 對土地使用 權的查封期限 則 為 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