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場的助勢之人與實施傷害的行為人之間存在不同的關係。
如果助勢之人明知行為人要傷害他人,而幫助提供平台或機會,則助勢之人可能是犯罪的教唆犯或者是幫助犯。幫助犯在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上通常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助勢之人並不知情,只是出於好意去安慰或者幫助受害者,那么他們通常是作為證人保護被傷害者。這種情況下,助勢之人的責任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情境和言語來定罪。
實施傷害的行為人就是對他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人。他們的責任將被追究,可能需要面臨刑事指控或者民事賠償的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況僅是基於一般理解的分析,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您查閱相關法律條文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