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房屋租賃契約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契約。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契約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此解釋處理,但法律有其他規定的,則適用其規定。對於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的房屋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此解釋。
出租人若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該契約被視為無效。但是,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人民法院應認定契約有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契約也是無效的。但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人民法院應認定契約有效。如果租賃期限超過了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人民法院應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此外,房屋租賃契約即使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人民法院也不支持以未辦理登記備案為由確認契約無效。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契約生效條件的,則從其約定,除非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
如果房屋租賃契約被認定為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對於因契約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將依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