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定理是生態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之一,它揭示了環境資源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對市場機制的影響。這些外部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資源開發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形成的外部成本。
生態環境保護帶來的外部效益。
由於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適當的體現,導致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當社會邊際成本收益與私人邊際成本收益相背離時,市場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即出現市場失靈。此時,必須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預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稅收與補貼等經濟干預手段,使邊際稅率(邊際補貼)等於外部邊際成本(邊際外部收益),從而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這是生態補償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