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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失信被執行人面臨多種限制,主要包括:

高消費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被禁止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例如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賓館或夜總會等場所消費、購買不動產或進行高檔裝修、租賃高檔辦公場所、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出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出境方面受到限制。

職務任職資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金融機構貸款和信用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方面受到限制。

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方面受到限制。

行政審批和政府扶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行政審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受到限制。

融資信貸和市場準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受到限制。

資質認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資質認定方面受到限制。

其他信用懲戒。可能包括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合格投資者額度、股權激勵、獲取政府補貼、獲得政策支持、海關認證、房地產和建築企業資質以及從事不動產交易和國有資產交易等方面的限制。

這些措施旨在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