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形式在中國古代主要包括判書形式和契約形式兩種主要類型,這些形式主要用於買賣、借貸和租賃等契約中。判書形式,也稱為「半分而合」的形式,是古代契約的基本形式之一。它包括「傅別」、「質劑」和「書契」三種具體形式。
「傅別」。主要用於借貸契約,涉及將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寫在契券上,然後一分為二,借貸雙方各執其一。
「質劑」。主要用於買賣契約,包括買賣奴隸、牛馬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和買賣兵器、珍異之物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書契」。主要用於贈與和收受契約,體現了使用文字作為記事方法的進步。
契約形式是繼判書形式之後出現的一種契約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兩支契上都寫有全部契文,並在兩契併合處大書一個「同」字,代表最早的款縫製度或押縫製度。這種形式主要使用於財物的收受關係中,後來廣泛使用於買賣關係。
這些契約形式在漢朝時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特別是在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中的套用。例如,在買賣契約中,規定了交易物品的所屬權、雙方交易行為的自由性質和簽訂契約時有見證人的存在。而在借貸契約中,對信用的管理非常嚴格,違規的人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總的來說,這些契約形式的發展和完善,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和商業交易實踐的進步。